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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6260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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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十条措施(试行)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十条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 2025-11-05 16:00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一、全面落实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要按照规定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要科学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安全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检查。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管理机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推进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应当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

(三)严格落实监理单位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监理工作制度,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质量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试验室,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开展平行检测,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复核施工单位检测数据。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五)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或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

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六)强化过程监管

1.强化技术交底管理。开工前及关键、重点工序施工衔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重点环节等,并做好交底记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对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有专人负责督促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承诺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械设备到岗到位;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单位人员,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违约处罚。

2.加强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公路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把质量安全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等现象,严格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进行过程管控和验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各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及时书面(含影像资料)反馈,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按规定聘用专职安全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项目施工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严禁将安全生产费挪作他用,必须用到安全生产上,并做好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施工风险较大工序实行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强化验收监管

加强施工工序验收。严把工序检验关。工序交验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和前提,各建设单位需紧盯重要工序,对工序实行严格的“三检”制度,建立三检实施台账,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工序交验制度,明确相应验收标准,参建单位应加强协作,严格把关,确保上一道工序检验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各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班组自检、工序交

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2.各建设单位需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平行检验,按照监理规

范和监理合同约定的频率独立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

程,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整改完成前不得允许进入

下道施工工序。

3.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执行中间交工质量验收制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指标检验,对检验不合

格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4.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管控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路面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面层施工。

5.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待审核后符合相关要求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才能组织交工或交(竣)工合并验收会。 

三、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八)质监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未成立监督机构的县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履行监督机构职能的部门单位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建各方要强化监管

施工单位应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禁止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禁止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禁止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试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试验规章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十)参建各方法律责任

各参建单位如有违法违规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对责任方进行违约处理,处理完毕后交由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联合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并进行信用评价扣分。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格资质认定、备案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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