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规范实施细则(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执法管理,规范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提高安全监督执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辖区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停靠点、水上水下活动现场等开展的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统一管理全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负责对全市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制定全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实施细则,并分别制定年度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四条 各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应当分别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报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第三章巡查
第五条 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应至少检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配员、船舶安全设备(设施)配备、装载、排污、避碰、隐患整改或缺陷纠正等情况;
(二)船员证书、船员适任、船员值班等情况;
(三)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安全管理情况;
(四)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是否存在非法或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等水上水下活动;
(五)航路是否发生变迁;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
(六)渡口及渡口设施情况;
(七)漂流航道及设施情况;
(八)水域防污染情况;
(九)是否存在船舶超员超载、“三无”船(艇)等水上交通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十)是否存在其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或需要进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六条 现场监督执法巡查时,执法巡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主动表明身份和目的,并要求被检查者配合。
第七条 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程序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或进行移交具有行政执法部门权限进行处罚。
第八条 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并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一)发现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预警措施;
(二)发现有重大水域污染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源持续扩大;
(三)发现有船舶、设施或人员遇险,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第四章监管风险等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水域船舶交通量、旅客和货物流量、渡运量、船舶的标准化程度、船员与乘客的安全意识及守法意识状态、历年发生事故情况、安全监管风险、水域通航环境及特点等相关安全因素,对水上交通现场监管执法巡查水域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确定风险监管执法点。
第十条 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的水域分为高风险监管水域、较高风险监管水域、一般风险监管水域;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划分风险监管水域时,风险级别应协调一致,不能低于市级划分的风险监管水域,将辖区水域内的监管执法点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监管点,并将监管风险级别按水域(通航水域、漂流水域)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停靠点、旅游景点、水上游乐点、水上水下活动施工点)划分,并上报市级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风险点划定时应充分考虑学生渡的监管风险,根据学生过渡及年平均日渡运量情况及时对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其中学生日渡运量30人次、年平均日渡运量80人次以上的渡口、港口(码头)必须确定为高风险监管执法点。
第十二条 当监管执法点的相关安全因素发生变化,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监管执法点的风险级别调高或调低。
第十三条 因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等,可临时提高监管点的风险级别,活动或事件结束后,可将风险级别恢复至原级别。
第十四条 监管点的风险级别调整后,应及时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一级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各类风险水域的监督执法巡查实行量化监管,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查检查不低于下列规定:
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分别对高风险监管水域每季度至少督查检查2次;对较高风险监管水域每季度至少督查检查1次;对一般风险监管水域每半年至少督查检查1次。市地方海事局全年抽查检查船舶不低于全市各类船舶总数的5%。
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分别对高风险监管执法点每月至少巡查1次;对较高风险监管执法点每2月至少巡查1次;对一般风险监管执法点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通力合作,全年对本辖区运输船舶落实全覆盖检查,对其他船舶的抽查检查不低于其他船舶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各高风险监管执法点每逢大型民俗活动、重大节假日、红白喜事需通过水路运输等重点时段,必须分别安排海事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执法、维护秩序。较高和一般风险监管执法点在重点时段,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维护工作。由乡镇管理的重点渡口(停靠点),应及时了解其监管情况。
第十七条 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执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及时按规定处理,不属于交通运输领域或属于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抄告有关管理机构。
第五章督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市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联合对县级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计划的分别制定情况;
(二)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过程的依法检查情况;
(四)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风险监管执法点的监管执法巡查情况;
(五)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台账、记录的规范、完整情况;
(六)上报统计资料及时、准确情况;
(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是否宽松软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对下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会议,听取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二)检查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计划、记录等文件资料;
(三)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执行情况;
(四)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查等;
(五)与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或被检查人员座谈。
第二十条 市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下级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执法巡查的督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现场监督巡查工作进行一次评估,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评估报告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分别上报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评估应结合督查内容,评估现场监督执法巡查效果,查找工作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六章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水上交通监管执法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监督执法巡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记录。包括巡查记录、巡查台账、检查文书、处罚文书等。
第二十二条 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机构应当按时向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海事巡查工作统计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情况统计表》《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表》《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内河船舶进出口港统计表》等统计表;县(自治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报送《水上交通行政检查巡查统计表》《水上交通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水上交通问题隐患整改统计表》等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海事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包括:巡查管理工作制度、巡查车(船)资料、辖区基础资料、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计划、监督巡查工作记录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含水上监督执法巡航和陆上监督执法巡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顺市海事现场监管巡查实施细则》(2016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安顺市高风险监管水域表
序号 |
水域名称 |
隶属河流名称 |
备 注 |
1 |
董箐库区 |
北盘江、打帮河 |
|
2 |
王二河库区 |
蒙江支流 |
|
附件二:
安顺市较高风险监管水域表
序号 |
水域名称 |
隶属河流名称 |
备 注 |
1 |
马马崖库区 |
北盘江 |
|
2 |
引子渡库区 |
三岔河 |
|
3 |
格凸河 |
蒙江支流 |
|
4 |
郎宫渡口 |
打帮河支流 |
|
5 |
夜郎湖库区 |
三岔河 |
|
6 |
龙宫景区水域 |
附件三:
安顺市一般风险监管水域表
序号 |
水域名称 |
隶属河流名称 |
备 注 |
1 |
黄家湾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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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滩库区 |
||
3 |
虹山湖库区 |
||
4 |
三合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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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木城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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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花寨库区(安顺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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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秀水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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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娄湖 |
||
9 |
十里河廊 |
||
10 |
光照库区(安顺水域) |
北盘江 |
附件四:
安顺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季(月)度计划表(监管点)
实施单位 |
实施时间 |
年 季(月) | |||
监管执法点名称 |
风险等级 |
水域名称 |
巡航(查)计划 |
备 注 | |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县(区、管委会)海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填报并存档一份,分别报市级地方海事局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一份。
附件五:
安顺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督查报告
督查单位 |
被督查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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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项目 |
督查情况 | |||
1 |
巡查计划 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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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巡查计划 组织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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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巡查过程 依法行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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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风险监管点 巡查情况 |
|||
5 |
巡查台账、记录 规范、完整情况 |
|||
6 |
巡查统计报表 及时、准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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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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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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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整改意见 |
督查人员: 督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一式两份,被督查单位和督查单位各一份。
附件六:
安顺市水上交通现场监督执法巡查评估报告
评估单位(章):
评估单位(章) |
评估情况 |
存在问题 | |
评估内容 |
巡查计划 制定情况 |
||
巡查计划 组织实施情况 |
|||
巡查过程 依法行政情况 |
|||
高风险监管点 巡查情况 |
|||
巡查台账、记录 规范、完整情况 |
|||
巡查统计报表 及时、准确情况 |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 |
|||
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
|||
整改措施 |
单位负责人: 评估人员: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单位负责人一份,评估单位存档一份,报上一级海事机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