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增强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公路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特制定2023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范围及工作目标
监督范围:对我市范围内2023年所有在建在监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完善管控措施,把控关键环节,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交工合格率100%,推动施工标准化建设,促进公路工程质量全面提升。减少一般和较大事故,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监督依据
(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二)其他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各项规定。
(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检查频次和组织形式
督查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不定期巡查三种方式。其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由局建设管理科牵头组织,不定期巡察由各项目监督服务组组织。
(一)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状况,对安全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全年计划组织2次综合督查。检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将检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并整理形成《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通报》。
(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安全质量控制状况,以及调查质量安全举报采取的针对性抽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督查通报》。
(三)不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是各项目监督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突击性抽查,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巡查。巡查结束后,形成《抽查意见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现场施工工艺及安全管理查看和实体抽检、原材料抽检等方式进行,以履约检查、现场检查、实体抽检为主,必要时组织督查情况反馈会。
五、监督检查安排
(一)综合督查
综合督查安排在5月、10月进行,主要对监管的公路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及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督查,对实体工程质量和主要原材料进行抽检。不定期巡查由各项目监督服务组结合实际安排。
(二)专项督查
1.合同履约及内业资料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项目进场人员合同履约情况、工地试验室及工程内业资料进行专项督查。主要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履约、质量责任表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及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履约、监理人员变更情况,监理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日志、巡视、旁站记录等监理内业资料,工程实体抽检情况及假数据、假资料等进行专项检查。
2.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
对在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梁质量进行专项督查。
质量方面:全面推行首件工程制,充分发挥首件工程制的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对影响工程安全耐久关键部位、关键指标和标准试验、工程实体、原材料、施工工艺及现场控制情况,桥梁工程桩基检测、预应力、梁体外观、上下部结构砼强度、湿接缝、伸缩缝等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方面:对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高处坠落、桥梁支架坍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文化的宣传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情况。强化对一线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特种设备使用操作培训,检查施工企业一线工人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使用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预付、计量、支付时限、具体使用专款专用情况;检查特殊季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的情况;检查参建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等情况。
(三)不定期巡查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有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一般由各项目监督组具体组织,重点对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生产、“平安工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实行违法违规行为公开制度。对违反基建程序、招投标行为违规、偷工减料、试验检测数据报告造假、主要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参建单位以及试验检测、材料供应等单位及责任人,我局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公开曝光。
(二)实行质量安全问题清单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于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列入整改清单,逐一落实整改销号,整改资料闭合完整后报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必要时经现场核查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三)实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约谈机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并形成约谈纪要。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整改不力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四)实行行政处罚机制。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相应资质;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实行失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加强对参建单位失信行为的行业性和行政性约束,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主体实行通报批评、信用评价、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参建单位和个人采取联合惩戒,纳入信用记录和报告,同步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使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